本文是学习GB-T 14471-2013 头戴耳机通用规范.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本标准规定了头戴耳机的分类、命名、编码,头戴耳机产品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
则以及产品信息、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人耳上及耳内使用的头戴耳机、头戴耳机-传声器组(头戴耳机-送话器组)。本标
准也适用于构成完整的头戴耳机系统所必需的组合件,例如前置放大器、无源网络和电源。
本标准不适用于无线耳机或降噪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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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23.1—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A: 低温
GB/T 2423.2—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B:高温
GB/T 2423.3—2006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Cab:
恒定湿热试验
GB/T 2423.6—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 Eb
和导则:碰撞
GB/T 2423.10—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Fc:振动(正弦)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
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12060.2—2011 声系统设备 第2部分: 一般术语解释和计算方法(IEC
60268-2:1987,
IDT)
GB/T 12060.7—2013 声系统设备 第7部分:头戴耳机和耳机测量方法(IEC
60268-7:2010,
MOD)
GB/T 12060.11—2012 声系统设备
第11部分:声系统设备互连用连接器的应用(IEC 60268-
11:1987,NEQ)
GB/T 13581 高保真头戴耳机最低性能要求
GB/T14197 音频、视频和视听系统互连的优选配接值
见 GB/T 12060.7—2013。
若无特殊规定,本标准的各项技术要求的测试方法应在下列测试用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
GB/T 14471—2013
环境温度:15℃~35℃;
相对湿度:25%~75%;
气压:86 kPa~106 kPa。
有争议时,应在下列仲裁大气条件下进行试验:
环境温度:20℃±1℃;
相对湿度:63%~67%;
气压:86 kPa~106 kPa。
使用环境条件由产品标准规定。
见GB/T 12060.7—2013。
见GB/T 12060.7—2013。
头戴耳机的外形尺寸应由产品标准规定。
头戴耳机标识应清晰,外观整洁,表面不应有明显凹痕、划痕、镀涂层剥落、塑料件起泡、开裂、变形、
霉斑等现象。
头戴耳机与整机输出端的连接可采用符合表1规定的接插件。
表 1 头戴耳机与整机输出端的连接采用的接插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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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471—2013
表 1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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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给定音量控制器设定值的前提下,放大器输出旨在使一个头戴耳机产生尽可能恒定的声压级,而
与头戴耳机的阻抗在8Ω~2000Ω之间的任何值无关。头戴耳机和放大器的通用配接值按表2的
规定。
配接单元配置的静电式头戴耳机同样也应遵从本规定,其他类型的静电式头戴耳机则不包含在本
标准内。
表 2 头戴耳机和放大器的通用配接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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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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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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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Ω~2000 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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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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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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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471—2013
在额定频率范围内,按产品标准馈给耳机规定功率(听音功率不得低于额定噪声功率的1/20)的正
弦信号,耳机不应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效果的垃圾声、碰圈声和异常声。
注:额定噪声功率见GB/T 12060.7—2013中6.4。
高保真头戴耳机按GB/T 13581 的规定,其他耳机按本标准规定。
注:除非另外说明,以下电声参数的测量设备应在检验报告中指出。
在额定频率范围内实际阻抗的模值的最小值不小于额定值的80%。如果在20
Hz~20 kHz之间
任何频率的阻抗或者直流阻抗小于这个值,则应该在规格书中说明。
对用电压定义的静电和压电头戴耳机,其额定阻抗应表示为考虑到对放大器所呈现的容性负载的
正确互连的阻抗。
对用阻抗表示的头戴耳机(如动圈式耳机)其额定阻抗优选值为8、16、32、150、200、300、600、1000、
头戴耳机的额定源阻抗的要求由产品标准规定。
对于满足目前GB/T 14197
中描述的匹配要求的头戴耳机,额定源电动势宜不大于5 V 且不宜超
过特性电压10 dB~15 dB。
头戴耳机的输入电压的限定值具体为额定长期最大源电动势以及额定最大持续噪声源电动势,它
们的要求由产品标准规定。
用电压表示的头戴耳机:≤2.5 V。
用阻抗表示的头戴耳机:≤5 V。
5.4.6 以 A
计权特性和自由场响应补偿修正的模拟节目信号特性电压
头戴耳机的以 A
计权特性和自由场响应补偿修正的模拟节目信号特性电压由产品标准规定。
头戴耳机保护装置(如果有)的保护电压由产品标准规定。
头戴耳机频率响应曲线和允差由产品标准规定。
由产品标准规定。在标准测量条件或模拟节目信号测量条件下,对应的声压级最大允许偏差为
GB/T 14471—2013
±3 dB。
5.4.10 头戴耳机的两个耳机的频率响应之差
立体声头戴耳机的两个耳机的频率响应曲线其相应的每个倍频程(其中心频率在250
Hz~
8000Hz 范围内)带宽的平均声压级之差应不大于3 dB。
非立体声头戴耳机的两个耳机的频率响应曲线在规定频带内的平均声压级之差应不大于3
dB。
5.4.11 总谐波失真
在500 Hz~3000Hz 频率范围内,在标准测量条件下,总谐波失真不大于3%。
注:当个别(至多3个)宽度小于1/3
oct的失真峰超过相应的允差极限,可忽略不计。
头环夹力不大于5 N。
头戴耳机输出线的弯曲,寿命试验的技术要求由产品标准规定。
头环的寿命试验的技术要求由产品标准规定。
由制造商根据客户需求选用。
在规定的信号电压和信号频率的条件下,在规定位置处测得的电场和/或磁场的交流分量和直流分
量均不大于产品标准的规定值。
保护装置的特性要求符合GB/T12060.7—2013 中6.3.6 规定。
经环境试验后,头戴耳机应符合本标准5.1、5.3和5.4.9的规定,其中声压级可偏离初始值最大为
各单项试验后测试的项目,由产品标准规定。
头戴耳机经温度55℃±2℃,时间为2h 的高温试验,在测试用标准大气条件下恢复2
h 后,应符
合本标准5.1和5.3的要求。
头戴耳机经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3+2)%,时间为48 h
的湿热试验,在测试用标准大
气条件下恢复2 h 后,应符合本标准5.1和5.3的要求。
GB/T 14471—2013
头戴耳机经温度为-25℃±3℃,时间为2 h
的低温试验,在测试用标准大气条件下恢复2 h 后 ,
应符合本标准5.1和5.3的要求。
头戴耳机经振动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5.1和5.3的要求。
头戴耳机经碰撞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5.1和5.3的要求。
头戴耳机经跌落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5.1和5.3的要求。
头戴耳机的外形尺寸应使用符合规定精度的量具进行检测。
用目视、手感和相应的标准进行检查。
馈给耳机规定功率的正弦信号,在全频带内连续扫频检听,特别应在共振频率附近检听。如果扫频
方向影响结果,宜使用从低到高扫频的结果,并且在结果中说明。
测试方法按照GB/T 12060.7—2013 中的规定进行。
电声参数测量项目的测试方法对应于GB/T 12060.7—2013 的条款见表3。
表 3 电声参数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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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471—2013
表 3 (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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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GB/T 12060.7—2013 中6.13.2规定进行。
头戴耳机输出线的弯曲,寿命试验的试验方法由产品标准规定。
头环的寿命试验的试验方法由产品标准规定。
按GB/T 12060.7—2013 中6.9.2规定进行。
按 GB/T 12060.7—2013 中6.3.6规定进行。
按GB/T 2423.2—2008 的规定进行。头戴耳机经温度55℃±2℃,时间为2 h
的高温试验,在测
试用标准大气条件下恢复2 h 后,检查其是否符合本标准5.1和5.3的要求。
按 GB/T 2423.3—2006
的规定进行。头戴耳机经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3-3)%,时间
为48 h 的湿热试验,在测试用标准大气条件下恢复2 h
后,检查其是否符合本标准5.1和5.3的要求。
注 :试验箱(室)内壁和顶部的凝结水不应滴落在头戴耳机上。
按 GB/T 2423.1—2008 的规定进行。头戴耳机经温度为-25℃±3℃,时间为2 h
的低温试验,在
GB/T 14471—2013
测试用标准大气条件下恢复2 h 后,检查其是否符合本标准5.1和5.3的要求。
按 GB/T 2423.10—2008
的规定进行。将头戴耳机各约半数按水平、垂直方向固定于振动台上进
行试验。试验设备参照GB/T 2423.10—2008第4章要求。
头戴耳机振动试验按表4要求进行,振动试验后检查其是否符合本标准5.1和5.3的要求。
表 4 振动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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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GB/T 2423.6—1995
规定进行。将头戴耳机各约半数按水平、垂直方向固定于碰撞台上进行试
验。试验设备参照 GB/T 2423.6—1995 第4章要求。
头戴耳机碰撞试验按表5要求进行,碰撞试验后检查其是否符合本标准5.1和5.3的要求。
表 5 碰撞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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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已包装的头戴耳机按表6规定的质量和高度进行5个面的跌落试验(除顶面),试验后检查其是
否符合本标准5.1和5.3的要求。
表 6 跌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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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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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包装箱为单位。跌落顺序为3(底面)-2-4-5-6各一次,将试品提升至规定高度,受试面与地面
平行,突然释放跌落于平整的水泥地面上。
样品数量小于大包装箱整体所含数量时,应使所抽取的样品分别置于包装箱的各角,样品未占满包
装箱部分应以同类型头戴耳机填满(试验后不作检查)。
GB/T 14471—2013
本检验规则为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提供检验方法;产品投入生产后,为制造商质量检验部门验收提
交产品及用户在接收产品时,提供统一的检验方法。检验包括:鉴定检验和质量一致性检验(逐批检验
和周期检验)。
鉴定检验主要适用于产品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或设计、生产一次定型的检验,其目的是验证制造商
是否有能力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
从定型批中随机抽取20个样品,并把它们分成四组,每组5个。
一组样品用于按表7中序号1、2、3、4项目的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另外三组分别按表7中序号5、6、7项目的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一组样品按表8逐项进行检验。
另外三组按7.4.3的程序进行检验。当样品按表9检验发现不合格时,可从另外5个样品中随机抽
出相当数量的样品进行替换。
表 7 鉴定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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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所有项目检验无不合格品时,则判定鉴定检验合格。如发现有1个或1个以上的样品为不合格
品,则判定鉴定检验为不合格。
逐批检验由制造商质量检验部门(或由用户参加)进行。
GB/T 14471—2013
逐批检验适用于制造商质量检验部门对生产部门提交入库的产品进行验收。也适用于产品出厂时
的检验(当用户有要求时)。
检验批应由同型号、同种类(尺寸、特性、结构等),且生产条件和生产时间基本上相同的单位产品
组成。
根据产品的性能、外观和检查数量的不同,头戴耳机产品的检查项目分三组,见表8。对表8中第2
组的检查项目,原则上每批都应检查,但对连续生产的批,制造商确认其质量能达到技术要求时,可每季
检查一次。用户提出要求时应随时进行。
表 8 逐批检验抽样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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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应从提交检验批中随机抽取。抽取样本的时间可以在批生产出来以后或在批生产期间。
批的大小由制造商规定。
一般应以同一生产批(指生产人员、材料和零部件质量、工艺方法和过程
不变时)所生产的同一型号的产品作为一批提交。根据表8按 GB/T 2828.1—2012
给出的样本大小在 提交批中随机抽出。
在抽样检验过程中或出厂前发现的所有不合格品,均应剔除,不应提供给用户。
用户在需要进行购入检验时,可根据销售批、运输批或制造商划分的批进行验收。购入检验的期限
一般为3个月,亦可双方商定。
检验水平、接收质量限(AQL)
和抽样方式见表8。需方有要求时,接收质量限可由制造商和用户另
行签订技术协议。逐批检验时允许不进行预负荷处理,但有争议时应进行。
GB/T 14471—2013
不合格内容和分类见表9。
表 9 不合格内容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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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每组样品的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时,该提交批可判为质量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被判为不合格的批,按不合格项目返修或分选待剔出不合格品以后,应再次提交检验。
周期检验一般由制造商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当用户提出要求时,允许用户代表参加试验。
头戴耳机的周期检验按GB/T 2829—2002 的有关规定执行。
头戴耳机的周期检验分组进行,其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抽样方案按表10规定进行。
注:允许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全部项目的周期检验。
表10中第一组的检验周期为半年,第二组的周期为一个季度,第三组的周期为一年,但在改变设
计、工艺和主要材料时应全面检验。
周期检验所抽取的样本应从本周期制造的并经逐批检验合格的某个批或若干批中抽取。抽取样本
的方法要保证所得到的样本能代表本周期的实际技术水平。可以从本周期各个不同时间段分散抽取样
GB/T 14471—2013
本单位组成周期检验的样本;若必需集中抽取样本时,最好在本周期应制造的单位产品数量超过一半之
后进行。
根据表10中各组规定的判定水平,RQL 及判定数组按 GB/T 2829—2002
中对应的样本大小分别
抽取(包括第二次抽取的样本),一次抽齐。
表 1 0 头戴耳机的周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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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行周期检验抽取的样本,应放置在测试用标准大气条件下(见4.1.1)经24 h
的环境预处理。
经环境预处理的样本,按表10规定的项目分组进行试验。周期检验前,应对样品按逐批检验的要
求进行检验,其检验项目见表11。但在进行技术参数测试前,应经预负荷处理。如发现有不合格品时,
应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预处理后的合格品替换,同时对不合格品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列入周期检
验或鉴定检验报告中,但不作为周期检验合格与否的依据。
表 1 1 周期检验前样品的逐批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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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周期检验中,当每组样品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时,判为周期检验合格,否则为不
合格。
周期检验不合格时,该周期内生产的全部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出厂并应停止正常生产。待找出原
GB/T 14471—2013
因并在工艺上采取有效措施后才允许恢复正常生产。对恢复生产后的第一批产品,必须再进行周期检
验。在本周期内已经生产出的产品,必须经过返修或筛选,并经周期检验合格后,方认为该批产品合格。
周期检验不合格,而已出厂的该周期内生产的产品,原则上应退回制造商,亦可由制造商和用户双
方协商解决。
经周期检验的样本单位不得作为合格品销售。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对经周期检验合格的单位产品
进行整修,并得到使用方的认可后,方可交付给使用方,但应注明该产品已进行过周期检验。
应提供的产品信息、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出厂的头戴耳机至少应标明制造商商标、型号、阻抗。标记接线端子和控制器的要求由
GB/T 12060.11—2012 给出,标记极性的要求由GB/T 12060.2—2011 给出。
产品说明书中宜包含以下信息:
——接插件的配接(见 GB/T 12060.11—2012);
— 控制器和开关(如果有);
——传声器(如果有);
— 耳机互联图(如果大于1个);
——分类码(见 GB/T 12060.7—2013 中4.1);
——头戴耳机类型的描述;
- 头戴耳机的物理特性,如尺寸、重量、线材长度和种类等。
如果头戴耳机包括附件,应同时提供如下信息:
——前置放大器和/或无源网络;
— 接收器(对于无线系统);
—— 电源种类、额定电源电压和频率、最大耗电功率;
——其他部件,例如磁性拾音器件。
产品说明书中可提供输入电压的限定值、额定最大声压级或工作声压级、额定频率范围、额定夹力
等信息,由制造商选用。
头戴耳机的包装技术要求由产品标准规定。
包装好的头戴耳机可用正常的海、陆、空交通工具运输。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潮、防震、防曝晒、防
重压等。
包装好的头戴耳机应贮存在温度为-10℃~40℃,相对湿度不大于90%的库房中,库房中应无强
磁场、无急剧的温度变化,周围空气中应无酸性或其他有害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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